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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617号

东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功顺、张东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功顺,张东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617号申请人东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孙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爱华。被执行人刘功顺,男,农民。被执行人张东芳,女,农民。申请人东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找寻,也未联系到、找到被执行人,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所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伟

审判员 王仁峰陪审员 沈科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