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617号申请人东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孙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爱华。被执行人刘功顺,男,农民。被执行人张东芳,女,农民。申请人东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找寻,也未联系到、找到被执行人,经查询银行、房产、车管所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伟
审判员 王仁峰陪审员 沈科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