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4522号原告南京市秦淮区凯博石材厂,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果园村柴园北路***号。经营者张均盛,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生。被告南京台亚百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华子涵,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秦淮区凯博石材厂诉被告南京台亚百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因工程所在地在南京市北京东路1号,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武加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
书记员 徐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