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94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金山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金祥。被执行人玉田县外贸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金山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金祥、玉田县外贸经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开发区金山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张金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保管款。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玉明
代理
审判员 韩 雪
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