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475号
原告:余解平,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广州合顺机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余解平诉被告广州合顺机械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4月5日当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58.0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解平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田凯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龙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