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铁战。被执行人罗仕作;被执行人黄日位。申请执行人韦铁战与被执行人黄日位、罗仕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赔偿的2097.9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元及执行费50元,共计2254.98元。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日位于2016年5月20日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一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员 陆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