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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117号

青岛格伦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杨高峰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格伦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杨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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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格伦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被执行人杨高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格伦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高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高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东波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10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淑平

审判员  陈文善

审判员  刘启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丰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