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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执267号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运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运贵,李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达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苏运贵,男,汉族,1964年1月21日出生,住博白县。被执行人李小英,女,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苏运贵、李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剑

审判员 刘庆兰

审判员 李 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宾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