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46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桂华。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杰。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万淑。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亨斌。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刘洋。再审申请人黄桂华、张杰、徐万淑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刘亨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黄桂华、张杰、徐万淑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桂华、张杰、徐万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桂华、张杰、徐万淑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邹晓瑜
代理
审判员 何 毅
代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