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974号
原告:邱玉飞。
原告:邱衍方。
被告:五莲县户部乡上沟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玉飞、邱衍方诉被告五莲县户部乡上沟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玉飞、邱衍方撤回对被告五莲县户部乡上沟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邱玉飞、邱衍方负担。
审判员 李志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