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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013号

刘春恩与王蕊、袁毅彭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春恩,王蕊,袁毅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013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恩,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被执行人王蕊,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袁毅彭,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恩与被执行人王蕊、袁毅彭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民终6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5709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0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李嘉强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隆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