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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2371号

原告周连龙诉被告刘永利、曲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连龙,曲志新,刘永利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2371号原告周连龙,现住承德县。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志新,现住承德市。被告刘永利,现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连龙与被告曲志新、被告刘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连龙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晓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子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