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执3174号

赵盈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31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盈丰与被执行人姚利钢、许海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41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盈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317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