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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583号

邹志财、嘉善东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志财,嘉善东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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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邹志财,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嘉善东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翠南村顾家浜66号2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志财与被执行人嘉善东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嘉善东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暂无立即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有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58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凌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