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计莎,女性,1954年9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武汉伟通线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4号;许炜,男性,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北湖小路90-4号3楼2号;许满喜,男性,1944年9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任冬街53号;许文祥,男性,1976年2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任冬街53号。本院在执行张计莎与武汉伟通线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许炜、许满喜、许文祥民间借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党生
审判员 张 剑
审判员 李 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颢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