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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4254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梁宇宙,肖周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宇宙,肖周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425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李小水,系该行行长。诉讼代理人黄淑卿,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王怡。被告梁宇宙,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身份证号码×××6615。被告肖周妹,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身份证号码×××6621。诉讼代理人梁宇宙,系本案被告。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梁宇宙、肖周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一、签约情况。2014年7月24日,被告梁宇宙作为借款人签订《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450000元,该贷款为额度贷款,在额度范围内可循环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7日;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该申请表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条款,该条款含以下内容为:本条款项下借款利率按固定利率方式执行,以月利率1.5%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按月进行收取,于每月还款日,自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按月扣除。利率以本行的贷款审核结果为准,条款有效期内利率不变;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贷款条款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对借款人未按本条款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的,原告有权宣布本条款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本个人信用贷款合同项下订立、履行及争议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由于借款人违约,本行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被告肖周妹作为借款人配偶在申请表上签名。2、原告履约情况。自2014年7月24日至2015年1月28日,原告依被告申请,向其发放2笔贷款;被告已清偿第1笔贷款,第2笔贷款没有按期足额偿还。3、被告严重违约。被告于2015年10月7日开始逾期,截至2016年2月29日,被告尚欠逾期贷款本金44175.14元、利息22068.23元及罚息2118.71元,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一直未偿。依照法律规定及原被告之合同之约定,被告逾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作为合法债权人,依约有权宣布被告与原告之间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全部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全部清偿债务,并依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另,被告梁宇宙、肖周妹已登记结婚,本案借款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为此,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梁宇宙、肖周妹偿还原告归还贷款本金358660.7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358660.74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5年10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6年2月29日,利息、罚息合共为24186.94元);2、被告梁宇宙、肖周妹承担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起诉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补充如下事实:被告曾于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归还本金共计2000元;截止至2016年5月23日,被告梁宇宙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56660.74元,利息34472.80元、罚息7148.70元。

被告梁宇宙、肖周妹共同辩称:对涉案借款、欠款的事实无异议,我方于2015年11月份开始资金周转困难,所以无法按期还款;对原告主张的本金、利息、罚息均无异议;但因我方暂无偿还能力,故不同意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二被告现仍为夫妻关系,被告肖周妹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梁宇宙于2014年7月24日填写了《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被告肖周妹作为梁宇宙的配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之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发出《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以下简称《额度核准通知书》)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以下简称《单笔核准通知书》),被告梁宇宙在《额度核准通知书》及《单笔核准通知书》上签名确认。双方约定: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给予被告梁宇宙授信额度450000元,该额度为循环额度,额度有效期限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放款、还款账户均为62×××3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7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18%(即月利率1.5%);若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即年利率为23.4%)计收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或支付相关费用的,视为违约,原告有权宣告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本合同项下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由于借款人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依据《申请表》、《单笔核准通知书》、《额度核准通知书》的约定,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依据被告梁宇宙的申请共计向其发放了2笔单笔出账贷款。其中1笔贷款已清偿完毕,剩余1笔贷款未能清偿。该笔贷款为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告梁宇宙发放的贷款45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至2018年1月28日到期。被告梁宇宙于2015年11月7日起未能按时足额偿还上述贷款本息。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告梁宇宙送达了诉状、证据副本等相关应诉材料。根据原告提供的《不良贷款起诉对账单基本信息》,截至2016年5月23日,被告梁宇宙尚欠原告上述贷款本金356660.74元,利息34472.80元,罚息7148.70元;其中,2016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23日期间,未按全额贷款本金计收利息。被告梁宇宙、肖周妹于2006年5月26日登记结婚。为实现本案债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委托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收费方式为基础费用加风险代理费率,约定的基础律师费为1000元,尚未支付。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梁宇宙签订的《申请表》、《额度核准通知书》、《单笔核准通知书》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

一、违约责任被告梁宇宙自2015年11月7日起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根据《申请表》中的约定,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全部到期,即单方变更合同履行时间变更权属形成权,变更通知到达时生效。原告在诉前并未发出变更通知,则以本案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之日2016年5月13日作为变更合同的通知到达时间。合同变更前,已逾期的贷款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罚息;合同变更后,从变更之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同项下全部未还贷款本金均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根据原告提供的《不良贷款起诉对账单基本信息》,自2016年5月14日至5月23日期间的利息数额并未按全额贷款本金计收,视为其放弃相应权利。双方明确约定,被告梁宇宙出现逾期还款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有权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30%计收罚息。上述罚息标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中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主张罚息本院予以支持。《申请表》中明确约定,被告梁宇宙违约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由被告负担,且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证实其委托律师代理本案,约定律师费收费方式为基础费用加风险代理费率,其中基础费用为1000元。本案诉讼确由律师代理进行。基础费用为已确定必然产生的费用,虽其尚未实际支付,仍可在本案一并处理。故本院对原告的律师费主张予以支持。二被告的相关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夫妻共同债务本案贷款发生在被告梁宇宙、肖周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肖周妹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可见其对于本案贷款事宜清楚明知。且被告肖周妹当庭确认同意承担本案贷款的共同还款责任。故本案贷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须共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1、被告梁宇宙、肖周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56660.74元及利息(至2016年5月23日止的利息、罚息合计为41621.50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息23.4%计算);2、被告梁宇宙、肖周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基础费用1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29元,财产保全费2439元,合计596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颖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