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32执117号

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欧君声、龙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君声,龙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艳琴,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欧君声。被执行人龙建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君声、龙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欧君声、龙建平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恭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玉芳

审判员  秦品钦

审判员  梁锦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