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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执字第260号

杜元武、峡江县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峡江县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袁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峡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峡江县水边镇信用社附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2774708-4。法定代表人李昌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冬平,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峡江县。本院在执行(2015)峡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冬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实被执行人袁冬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峡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峡民初字第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晓兵

审判员  周 玉

审判员  王 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