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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执237号

潘善琪、田阳县交通运输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善琪,田阳县交通运输局,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潘善琪,男。被执行人田阳县交通运输局。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于向被执行人田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凤翔路支行存款149689.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园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覃琛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