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5执8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荣。被申请执行人李金良。刘德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易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以(2016)云0425执8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23087.38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3010及本案执行申请费7661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金良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正在处置当中,暂时无法变现,案件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5执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杞得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