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5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强,男,汉族,经商,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林秋铭,男,汉族,经商,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于建菊,女,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吴智慧,男,汉族,经商,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张新强与被执行人林秋铭、于建菊、吴智慧债权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林秋铭、于建菊(除一处房产,已经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智慧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明
审判员 周晓玉
审判员 何而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