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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5执271号

张新强与林秋铭、于建菊、吴智慧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新强,林秋铭,于建菊,吴智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5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强,男,汉族,经商,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林秋铭,男,汉族,经商,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于建菊,女,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吴智慧,男,汉族,经商,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张新强与被执行人林秋铭、于建菊、吴智慧债权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林秋铭、于建菊(除一处房产,已经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智慧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政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明

审判员  周晓玉

审判员  何而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海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