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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法执字第00542-1号

席连雷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席连雷,张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蒙法执字第00542-1号

申请执行人:席连雷,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侯长飞,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蒙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波申请执行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晓枫

审判员  王肖铜

审判员  李茂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崇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