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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知民初字第7号

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悦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悦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知民初字第7号

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伴河路90号自编一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徐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悦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1912房,

法定代表人:唐振华。

委托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8号四楼B2房,

法定代表人:骆海坚。

委托代理人:曾赟,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姗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骆海坚。

委托代理人:曾赟,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姗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悦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悦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悦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梦

人民陪审员  李昀燕

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