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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执字第00359号

金东梅与刘代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东梅,刘代久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金东梅,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刘代久,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执行人金东梅与被执行人刘代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巫法民初字第01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东梅于2015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执行标的额为50000.00元。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能执行兑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巫法民初字第01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黄 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兴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