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初字第6648号

石狮市联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纪连丁、詹凉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狮市联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纪连丁,詹凉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648号原告石狮市联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陈礼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婷婷,福建利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连丁,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詹凉凉,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联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纪连丁、詹凉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它途径主张权利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联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石狮市联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美好

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

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