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2323号
原告:大连广通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广宁寺。
法定代表人:颜秋如,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洪群,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42号院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振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声,系辽宁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广通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民科创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广通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大连广通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蓁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邴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