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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3719号

黄世凯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恒河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世凯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恒河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719号

原告:黄世凯农村承包经营户。代表人:黄世凯,男,汉族,1957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恒河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黄桷坪。

法定代表人:颜奕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凯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重庆市恒河果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世凯农村承包经营户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佑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