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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84号

黄国盛、蒋家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8-12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国盛,蒋家贵,陈启耀,广西荔浦县荔城食品厂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84号

申请执行人:黄国盛,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

委托代理人:张凌学,律师,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蒋家贵,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

被执行人:陈启耀,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

被执行人:广西荔浦县荔城食品厂,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沙洞城中路537-39号。执行事务合伙人蒋家贵。本院在执行黄国盛申请执行广西荔浦县荔城食品厂、蒋家贵、陈启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2016)桂0331执8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祖建

审 判 员  黎东华

代理

审判员  蒋淑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