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1211号原告肖建丰,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颂忠,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晓兰,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丰与被告张颂忠、谢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建丰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但未预交诉讼费用,2016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向原告肖建丰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原告肖建丰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缴诉讼费用。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