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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1211号

肖建丰与被告张颂忠、谢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建丰,张颂忠,谢晓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1211号原告肖建丰,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颂忠,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晓兰,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丰与被告张颂忠、谢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建丰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但未预交诉讼费用,2016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向原告肖建丰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原告肖建丰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缴诉讼费用。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杨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