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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231号

刘新东与吴术军、徐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新东,吴术军,徐金平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东,男,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吴术军,男,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徐金平,男,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东与被执行人吴术军、徐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术军、徐金平未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13民初942号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20,000.00元义务,我院具体执行措施如下:1、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审查符合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本执行人名单;3、我院对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实施网络查控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经我院多次传唤、查找,二被执行人仍未能来院处理,未能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5、因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未能网上查询,我院执行人员到九台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现场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未发现房产登记;6、我院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了解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情况,并制作执行笔录。本院经上述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成

审判员  闫 成

审判员  于金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