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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民初691号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曾某某,蒋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691号原告曾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邓志琴,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本案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宇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