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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438号

徐国华申请执行威远县工农煤矿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国华,威远县工农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徐国华。

被执行人:威远县工农煤矿。

法定代表人:徐文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24民初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该案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工伤款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威远县工农煤矿的银行存款687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被执行人威远县工农煤矿的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宏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洪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