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大连)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辽宁地质工程勘察施工集团(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阮立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琪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