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异105号异议人:黄永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异议人:凌秀娟,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执行人:劳焕爱,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张思扬,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珊珊,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廖文秀,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
申请人:谭志刚,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
申请人:唐永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
申请人:廖坤闯,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
申请人:梁翠仪,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
申请人:廖坤广,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
申请人:张惠元,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
申请人:罗汉滨,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2014)佛南法里执字第1147号案,即申请执行人劳焕爱与被执行人廖文秀、谭志刚、唐永健、廖坤闯、梁翠仪、廖坤广、张惠元、罗汉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决定拍卖被执行人廖文秀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四路丽景花园x座601房(以下简称“601号房”)及被执行人廖坤广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五路x号2幢302房,案外人黄永辉和凌秀娟分别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黄永辉称,请停止对601号房的拍卖。事实与理由:异议人黄永辉是被执行人廖文秀的丈夫,在南海区乡镇局解散时下岗,于2012年2月中风入院医疗治,现留有后遗症,生活仅仅可走几步,由一个在南海侨联大厦下岗,现年49岁未结婚的妹妹照顾,她又没有房子,一直以来跟我们居住。我的儿子、儿媳妇和孙子,原居住在金色家园金虹六座x房,因妻子的经济纠纷原因,导致房子拍卖和名下欠下大额债务。现妻子因经济纠纷,牵连到要将房子拍卖,本人从未参与她的经营,又有重病在身,没有经济来源,请将601房给我们居住。异议人凌秀娟称,请停止对302房的拍卖。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凌秀娟是被执行人廖坤广的母亲,本人是佛山市农科所职员,丈夫因病去世,本人已74岁,由儿子一家照顾我。儿子又没有房子,一家三口一直以来跟我们居住,现在儿子因女儿廖文秀的经济纠纷,牵连到要将302房查封,该房原来我和丈夫分的房改房,后来改为廖坤广名字。廖坤广没有参与廖文秀的经营。我有重病在身,请法院留下唯一的302房给我们居住。申请执行人称,1、被执行人廖坤广名下有三处不动产,廖文秀名下有十六处不动产,其两人名下已有保有足够维持异议人凌秀娟生活必须的其他房屋。异议人黄永辉作为廖文秀的配偶,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执行人廖文秀名下大量房产在被法院查封后,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全部出租给案外人;3、被执行人廖文秀和廖坤广至今未向答辩人履行债务。请法院驳回异议人申请。听证中,异议人黄永辉举证如下:医疗记录原件五份,用以证明异议人黄永辉身体有疾病需要治疗。异议人凌秀娟举证如下:医疗记录原件五份,用以证明异议人凌秀娟身体有疾病需要治疗。申请执行人举证如下:1、(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各被执行人尚未向申请人归还款项。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6份,复印件),用以证明经过法院的核查与查封,被执行人廖坤广和廖文秀名下持有多套房产。被执行人廖坤广举证如下:(2010)佛南内民证字第19639号公证书(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涉案302房屋是通过继承取得。经质证,申请执行人对两异议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被执行人廖坤广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两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廖坤广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两异议人提交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内容与本案无关,对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对申请执行人的举证予以确认。对被执行人的举证真实性不予认定。经审查查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廖文秀、谭志刚、唐永健、廖坤闯、梁翠仪、廖坤广、罗汉滨应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劳焕爱返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按本金1300万元,自2011年9月24日起,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张惠元对被告廖文秀、谭志刚、唐永健、廖坤闯、梁翠仪、廖坤广、罗汉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劳焕爱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劳焕爱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4日立案,案号为(2014)佛南法里执字第1147号。另查明,异议人黄永辉为被执行人廖文秀的丈夫。601房登记在被执行人廖文秀名下,建筑面积为102.92平方米。已查明的登记在廖文秀名下的不动产为:位于南海区××约××住宅区××、××、××、××、××、××、××、××、××、××、、××、××、××、××共14间房(、桂城街道桂平西路金色家园金虹6座x房和桂城丽景花园x座601房各一间异议人凌秀娟是被执行人廖坤广的母亲。302房登记在被执行人廖坤广名下,建筑面积为95.25平方米,所有权来源:二分之一继承、二分之一受赠。已查明登记在廖坤广名下的房产有:位于南海区××约××住宅区××房(证书号:xx)、位于桂城南××房(证书号:0200248XX)和二幢302单车房(证书号:020024xxxx)。异议人凌秀娟确认其育有六名子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601房号房是否是异议人黄永辉及其扶养家属的必需居住房屋;302号房是否是异议人凌秀娟及其扶养家属的必需居住房屋。从本院现查明的情况,被执行人廖文秀名下至少有十六处房产,601房并非为异议人黄永辉及妻子廖文秀的唯一一套房屋。异议人黄永辉主张其妹妹与其同住,但其对妹妹并不存在扶养义务,不属于异议人黄永辉的必需扶养家属。在廖文秀名下登记诸多房产的情况下,其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从本院现查明情况看,被执行人廖坤广名下登记至少三处房产,302房并非其唯一一套房屋。异议人凌秀娟主张,她和廖坤广一家三口同住,即使有四人是302房的必需居住人员,该房的人均居住面积也已超过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人均居住面积15因此,302房不属于异议人凌秀娟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同时,异议人凌秀娟育有六个子女,其赡养和居住问题应由几个子女共同承担。虽然302房廖坤广有二分之一份额来源于继承,但该房现登记于廖坤广名下,其为公示的房屋所有权人,异议人凌秀娟及被执行人廖坤广以302房是继承得来而要求停止拍卖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强制执行”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可对601号房及302房实施强制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依照有关法律精神,本院在对该房实施强制执行后,将依法审查601号房及302房的实际情况和该房拍卖款的分配情况,留给异议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用品及酌情决定是否为其保留一定时间内租赁房屋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黄永辉、凌秀娟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植少佳
人民陪审员 李为民
人民陪审员 冯少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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