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306号
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志刚,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夏玉芹,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XX武,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韩成,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栾汝军,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张明明,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志刚、夏玉芹、XX武、韩成、栾汝军、张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3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韩志刚、夏玉芹、XX武、韩成、栾汝军、张明明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志刚、夏玉芹、XX武、韩成、栾汝军、张明明的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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