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8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黄国清,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兴宁市罗岗镇。被执行人罗汝涛,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兴宁市罗浮镇。黄国清与罗汝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兴法叶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汝涛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期履行。经本院执行人员向兴宁市各银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详细住址,无法寻找。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查证情况没有异议,现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详细住址,无法寻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481执1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远新
审判员 杨伟方
审判员 钟洪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