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30行审196号申请人宁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海明,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李珍荣,男,1989年09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住。被申请人凌玉英,女,1987年01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住。申请人宁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09月10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了“宁都县东山计生征决[2015]第45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04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作出的“宁都县东山计生征决[2015]第45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李珍荣、凌玉英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26124元。申请执行费29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由被执行人承担强制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审 判 长 陈明明
审 判 员 杨青生
代理
审判员 廖建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