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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334号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锐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锐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麦瑞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丘建辉,该社职员。被执行人罗锐桐,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罗锐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清佛法汤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罗锐桐欠申请人借款本金6985元及利息1056.13元(止息计至1986年4月29日后息仍按照借款借据约定计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给申请人。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罗锐桐的银行存款623元,查询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无发现被执行人罗锐桐有财产执行。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罗锐同至今尚未结婚,独自生活,长期外出打工不知去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开庭听证,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实现申请人全部债权,本案暂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粤1821执3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帮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