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刑初1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东林,男,1987年4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郸城县钱店镇孙堂行政村人,暂住石家庄市桥西区。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4日经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鲁东林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智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