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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338号

胡国政与谭梅娟熊承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国政,熊承军,谭梅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胡国政,男,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熊承军,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谭梅娟,女,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胡国政与熊承军、谭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国政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申请书,撤销对被执行人熊承军、谭梅娟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胡国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95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自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学军

代理

审判员  谯 楷

代理

审判员  陈 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牟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