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执异57号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鞍山东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东发集团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东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东发集团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异5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该××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玉,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鞍山东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徐炳森,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鞍山市东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徐丙林,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东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东发集团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52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鞍山东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鞍山东发建筑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晓玲。申请执行人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经核准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鞍山东发建筑维修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鞍山东发建筑维修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本案债务及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虹

代理

审判员 佟 殊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