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370号被执行人黄仁学,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何坝镇。关于黄仁学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凤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告人黄仁学因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被执行人黄仁学未主动履行退赔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仁学现正在监狱服刑,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仁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黄仁学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肖 斌
审判员 叶忠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