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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311号

杭州泛海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新太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泛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新太能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泛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西文街99号612室,组织机构代码:694576812。法定代表人吴丽珍。被执行人杭州临安新太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锦城街道竹林大街51号,组织机构代码:754430795。法定代表人刘在祥。杭州泛海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新太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8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泛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临安新太能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杭州泛海科技有限公司亦未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3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杭州临安新太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可处置时,申请人杭州泛海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昊执 行 员  周 波执 行 员  潘国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韦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