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23号
申请执行人:王昌燕。
被执行人:桂林千喜呈祥饮业有限公司。王昌燕申请执行桂林千喜呈祥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昌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星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新华
审 判 员 杭德冰
代理
审判员 张飞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