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浩润恒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可以证明其系案涉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证据,在其著作权人身份存疑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为本案的被侵权人,因此不能以被上诉人住所地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连接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为证明其对案涉影视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等证据,证明其经案涉影视作品《大唐女将——樊梨花》的著作权人授权,获得了该影视作品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通过民事诉讼制止相关侵权行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上诉人已就其系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完成了形式上的举证责任,现其主张上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对被侵权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形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案件,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在天津市××新区,即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地婧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教柱
审 判 员 胡 浩
代理
审判员 刘美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