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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1064号

么洪敏与甘瑞霞、肖彦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么洪敏,甘瑞霞,肖彦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7民初1064号原告么洪敏,男,1958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瑞霞,女,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肖彦永,男,1975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么洪敏与被告甘瑞霞、肖彦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么洪敏的委托代理人秦旭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甘瑞霞、肖彦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么洪敏诉称,原告系货运汽车养车户,有自己的储油罐,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经营运输业务,二被告经常在原告处加油,截至2015年2月14日累计拖欠原告柴油款81271元。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甘瑞霞未答辩。被告肖彦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甘瑞霞、肖彦永系唐山市丰南区唐坊镇刁家庄村村民,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经营货物运输业务,多次从原告处加油,截止2015年2月14日共欠原告油款人民币81271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为原告所写欠条、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应及时履行给付原告欠款义务。原告所诉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肖彦永与被告甘瑞霞系夫妻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肖彦永、甘瑞霞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甘瑞霞、肖彦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么洪敏油款人民币81271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元,由被告甘瑞霞、肖彦永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裴忠朗

代理

审判员  张祥全

人民陪审员  崔治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翟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