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刑更00014号罪犯何永卫,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诸暨市安华镇浣丰村远丰***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16)浙068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何永卫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诸暨市司法局于2016年5月1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何永卫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诸暨市司法局书面建议称,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2016年3月9日,何永卫因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社区服刑从2016年3月25日开始。自判决生效后,何永卫应于2016年4月3日前到诸暨市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报到中心报到,但何永卫一直未报到,司法局多次组织人员进行查找均无下落,到目前为止,何永卫已脱离监管达一个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何永卫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永卫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下列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何永卫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同时收到了本院的告知书,告知其应于2016年4月3日前到诸暨市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但其至今仍未报到。诸暨市司法局多次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查找均无下落,到目前为止,何永卫已脱离监管达一个月以上。上列事实,由诸暨市司法局向本院提供的诸暨市司法局安华司法所对村干部王建良所作的调查笔录、对何永卫妻子王能国所作的调查笔录及笔录现场照片、诸暨市司法局安华司法所情况说明、诸暨市司法局安华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协查函、诸暨市公安局安华派出所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协查回函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均系社区矫正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或依法定程序收集,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社区矫正机关报到超过一个月的,属依法可以撤销缓刑的条件之一。本案社区矫正人员何永卫至今未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脱管时间达一个月以上,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何永卫的上述行为属于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浙068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何永卫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何永卫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收监执行之日起算,因本案已羁押的二十七日应在刑期中抵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幼芬
审 判 员 叶 江
代理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哲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