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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568-2号

申请执行人叶光祥与被执行人何琼、杭刚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光祥,何琼,杭刚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68-2号申请执行人叶光祥,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何琼,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杭刚模,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本院已查封,但均不能处理。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烽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