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68-2号申请执行人叶光祥,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何琼,女,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杭刚模,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本院已查封,但均不能处理。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烽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