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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904号

陈卡伟、慈溪市新浦周昊金属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卡伟,慈溪市新浦周昊金属制品厂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904号

申请执行人:陈卡伟,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周昊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高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000205506。

负责人:周连根,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主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逍商初字981号陈卡伟诉被执行人慈溪市新浦周昊金属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1876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842元、执行费2116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19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旭强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李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