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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1274号

原告张伦与被告张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伦,张立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274号原告张伦,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X组,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路X单元X室。被告张立春,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X组,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伦与被告张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轮候查封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张立春,坐落在鸡西市鸡冠区某组团X-X,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为211.05平方米的某号门市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张立春,坐落在鸡西市鸡冠区某组团X-X,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为211.05平方米的某号门市房屋的房籍档案,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原告张伦提供担保的李某在某银行账户号为XXXXXX的存款24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转让、互易、典当等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