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堪鹏,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被执行人游志刚,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本院在申请人黄堪鹏与被执行人游志刚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执行调解,被执行人游志刚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前二笔款项。现因本案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瑞华 来源: